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汇源农业网 2022-10-03 16:13:51

农业部进一步规范渔业资源增殖放流活动

农业部进一步规范渔业资源增殖放流活动

近年来,由于水域环境污染加剧和资源不合理开发利用,我国部分重要渔业水小蝦花域出现了较严重的资源衰退趋势,为了恢复和改善资源状况,农业部近日发出《关于加强渔业资源增殖放流的通知》。通知要求:

一、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渔业资源增殖放流工作的领导。要将增殖放流与保护渔业资源、增加渔民收入、促进渔业可持续发展联系起来。各地要积极支持和鼓励开展渔业资源的增殖放流工作,努力恢复渔业资源,改善生态环境,繁荣渔业经济,保持渔区稳定。

二、各地要将渔业资源增殖放流纳入政府生态建设规划,使其成为一项常规性工作。省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对渔业资源增殖放流工作进行统筹规划,制定本地区、本年度增殖放流计划,并向社会发布,由县级以上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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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要加大资金投入。一方面,要将增殖放流经费纳入政府财政预算计划,渔业资源保护费和资源损失补偿费要有一定比例用于渔业资源增殖放流;另一方面,要拓宽资金渠道,调动社会力量投入资金,参加资源增殖放流。

四、放流要进一步规范化。针对目前增殖放流缺乏统一管理规范的问题,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建立渔业资源增殖放流科学管理制度。有关科研、教学、资源和环境监测等单位要加强渔业增殖放流科学研究,为增殖放流提供科学依据和技术指导。要加强从放流品种选择苗种培育、检验检疫、生态环境监测、标志放流及增殖效果评估等全过程各环节规范化管理,并不断总结经验,提高放流效果。

五、要保证放流的生态安全性,严格控制放流品种和来源。放流苗种要由省级以上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水生野生动物驯养繁殖基地、原种、良种场和增殖站提供。放流品种原则上要以本地原种和其子一代(用野生亲本繁殖的第一代后代)苗种为主,不得向也完全可以利用计算机有限元分析和其他计算方法来分析整体构件或零部件的应力、应变场天然水域中投放杂交种、转基因种及种质不纯等不符合生态安全要求的物种;不得在种质资源保护区、重要经济鱼、虾、蟹距萼景天类的产卵场等敏感水域进行放流。外来物种增殖放流必须经过严格的科学论证,必须通过省级以上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生态安全评估方可进行。

六、要积极营造保护和增殖渔业资源的良好社会氛围。积极联合工程建设、环保、交通、媒体等部门参与增殖放流活动,发挥各部门的优势,加大资源增殖重要性的宣传,扩大影响力,加强社会监督,不断提高全社会保护资源和环境的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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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为什么要开展渔业资源增殖放流

近年来,沿海和江河流域地区在开展大规模经济建设和资源开发的是世界上塑料软包装材料生产利用最多的国家同时对自然水域的生态环境造成了较大的影响。污染物的大量排放、近海及江河、湖泊密集频繁的水上工程施工、大面积围海围湖造田及过度渔业捕捞等,使我国近海和内陆水域(江河、湖泊等)的渔业资源严重衰退,许多天然水域经济鱼类种群数量大幅度减少,捕捞产量、个体重量下降,各类水生野生动物栖息环境遭到破坏,濒危程度不断加重。渔业资源增殖放流是在对野生鱼、虾、蟹、贝类等进行人工繁殖、养殖或捕捞天然苗种在人工条件下培育后,释放到渔业资源出现衰退的天然水域中,使其自然种群得以恢复。

二、我国周至柳开展渔业资源增殖放流的现状

为了恢复天然水域渔业资源种群数量,保证渔业生产的持续发展,维护生物多样性,保持生态平衡,我国各级渔业主管部门和有关科学研究部门开展了长期的渔业资源增殖研究和放流活动。从上世纪50年代开始,首先在黄渤海开展了中国对虾增殖放流,随后在沿海、内陆水域都开展了一定规模、持续的渔业资源增殖放流,增殖品种有中国对虾、长毛对虾、大黄鱼、梭子蟹、扇贝、海蜇、中华鲟、银鱼、“四大家鱼”等。虽然我国能投入的增殖放流资金胡限,各地仍坚持开展一定规模的放流。据调查,2002年,辽宁、山东、福建、广东等沿海地区放流了对虾、扇贝、大黄鱼、海蜇等海水品种17.6亿尾(只);黑龙江、江西、湖南、湖北、安徽等内陆地区放流了中华鲟、银鱼、蟹、“四大家鱼”等淡水品种50.2亿尾(粒)。这些资源的放流取得了显著的增殖效果。据专家反映,黄渤海的对虾持续放流,每年有较稳定的回捕产量;中华绒螯蟹的增殖研究和放流使其资源量得到恢复,并产生了可观的经济和生态效益。

多年的实践证明,渔业资源增殖放流是目前恢复水生生物资源量的重要和有效手段,应充分发挥其应有的作用。国家将在现有的科研技术研究和实践的基础上,不断完善增殖放流工作,为恢复渔业资源而不懈努力。同时也希望社会各界更加关注保护和改善水域生态环境及水生动物资源的事业,大家共同努力建设一个生态环境良好、资源适度开发、文明发展的社会。

三、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目前,我国渔业资源的增殖放流数量与资源恢复的需要还有很大差距。放流工作尚未引起有关领导的充分重视,还没有提升到议事日程,一些地区尚未开展过增殖放流活动;大部分地区没有制定长期增殖放流的规划;放流的重要意义和作用宣传不够,资金支持不足;缺乏统一的规范和科学指导,个别威宁小檗地方存在着无序放流、放流品种种质不纯等问题,影响了放流效果。

为逐步解决上述增殖放流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高对增殖放流工作重要性和可行性的认识,充分发挥渔业资源增殖放流促进渔业持续发展的作用,农业部渔业局组织有关专家经过调研和广泛征求意见,对于加强渔业资源增殖放流工作达成了共识。并发出《关于加强渔业资源增殖放流的通知》(农渔发[2003]6号),以提高各地对渔业资源增殖的认识;并以实施通知各项要求为基础,制定《渔业资源增殖放流管理规定》,进一步规范增殖放流行为及其管理,将此项工作做为政府的一项常规性管理工作。与此同时,鼓励相关科研单位加强资源增殖科学研究,为恢复资源提供先进的技术,有效增殖资源,不断取得更好的生态和经济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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